发布日期:2020.06.28
为深入贯彻落实肇庆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引导和扶持我市民营经济做大做强做优,加快落实“三个定位”,当好“东融”先锋,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思路目标
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以“优促助减”惠企兴业,以“两藏两健”富民强市,即通过优化政务服务、促企升级成长、促企创新创业、助企融资、助企开拓市场、减轻企业负担,惠及企业、做大产业;以藏富于民、藏富于企,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推动民营经济在扩大总量、优化存量、提升质量上取得新突破。
二、优化政务服务
(一)深化商事登记和政府服务改革
1.优化简化商事登记手续和流程,在全面实施企业“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基础上,积极探索“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切实提高开办企业便利度,将开办企业全流程时限压缩至7个工作日以内。简化和完善市场主体注销流程,全面实施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行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流程,建立便捷高效的市场退出机制。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推开市场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编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直和省、肇庆驻四会有关单位)
2.深化“一门式、一网式”政务服务模式改革,完善门网运行机制,整合流程,规范标准,实行一门受理、一网受理、并联审批、同步办理。公开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必需材料、流程、办结时限,严格执行首问责任、一次性告知、承诺限时办结等制度。(责任单位:市编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直和省、肇庆驻四会有关单位)
3.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降低受理门槛,对已提供必备材料尚缺辅助性补充材料的,实行承诺制先办后补。压缩审批时限,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在我市事权范围内从受理之日起,审批总时限由71个工作日减少到20个工作日;竣工验收时限统一为7个工作日。对龙头骨干企业开通“绿色通道”服务。鼓励服务中介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明确办结时限;将供电、供水、供气、消防、防雷等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验收环节纳入行政审批“阳光通”监控平台,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编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人防办、市公安消防大队、肇庆四会供电局、市肇水水务有限公司、各镇(街道)]
(二)建立公平公正市场竞争机制。落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对投资负面清单外的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承诺准入和告知性备案管理。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不得以制定规范性文件、公布歧视性招标公告等任何形式设置或提高民间资本的准入门槛。依法保护企业的名称专用权、商标专用权、商业秘密,严厉打击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着力查处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市场监管局)
(三)支持企业提高劳动者和管理者技能
1.推荐各类人才能手参加职业技能大赛。宣传、发动、推荐各类人才能手参加省、市职业技能大赛,提升企业员工专业技能水平。(责任单位:四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总工会)
2.鼓励建设职业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对与我市重点产业发展相符的职业培训学校给予100万元创办补贴;对新建市级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给予一次性20万元经费资助,对创建成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经费资助。[责任单位:四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各镇(街道)]
3.加强民营企业家和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工作,由政府引导,依托高校教育培训资源举办民营企业家和高管培训班,重点培养大型企业经理人、“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经理人和优秀民营企业家。[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党校、四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工商联(总商会)]
(四)优化民营经济发展领导体制服务机制
1.成立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谋划部署和统筹协调全市民营经济发展重要事项,研究制定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文件,建立健全我市民营经济(企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加强统计监测,及时分析研究解决全市民营经济发展重大问题。(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经济信息化局、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肇庆四会供电局)
2.建立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民营企业日常有关问题受理、收集、沟通协调等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召开联席会议,听取民营企业发展存在问题,研究解决民营企业生产经营面临的各种关键性具体问题。[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工商联(总商会)]
3.强化市四套班子领导成员联系重点民营企业制度,实施“1+1+N”企业服务机制,由1名市领导率1个相关单位牵头组成企业服务小组,挂点服务对象N个(服务对象主要是重点贡献企业、重点投资项目等),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和存在困难,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及时帮助企业协调政府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具体困难和问题。建立企业信息综合管理服务体系,强化涉企数据共享、分析、利用和展示,实现更精准的企业服务。[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经济信息化局、肇庆高新区四会产业园管理局、南江管委会、龙甫循环经济金属产业基地管理中心、江谷精细化工产业基地管理中心、各镇(街道)]
4.建立健全企业诉求受理必应机制,对民营企业维权诉求的一般事项,由相关部门按规定期限办理回复;对涉及多部门的重大事项,由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工商联(总商会)联合提请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协调相关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措施,明确主责单位及时回应及落实处理措施,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市纪委监察局加强诉求受理情况监督,对没有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回应并落实处理措施的单位和人员进行问责。[责任单位:市工商联(总商会)、市纪委监察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行政服务中心]
5.优化民企司法救助必助机制,做好广东省“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宣传和服务工作。对确有困难的民营企业的公证费用在政府事权范围内给予适当减免。(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6.建立惠企政策贯彻落实和考核机制。加大惠企政策宣传贯彻力度,定期整理收集惠企政策,并通过电视、网络、纸媒等平台多渠道多形式精准宣传解读国家、省、市有关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变“传策到企”为“送策到企”,立足职能,主动指导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扶持资金,落实各项帮扶政策,打通惠企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确保政策连续性,强化政策落地督查,每年对政策执行效果进行评估,及时研究解决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各镇(街道)、园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成效进行考核并纳入年度工作综合考评内容。[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商联(总商会)、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肇庆高新区四会产业园管理局、南江管委会、龙甫循环经济金属产业基地管理中心、江谷精细化工产业基地管理中心、各镇(街道)]
(五)强化财政保障
市要确保配套资金及时到位,各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局加大对配套资金的监督检查,保障资金使用安全高效。(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等市直单位)
三、营造民营经济发展良好社会氛围
(六)营造“重商、亲商、安商、扶商”良好氛围
1.牢固树立“一切为了企业发展”的重商理念,构建新型政商关系,各级党委、政府要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及时了解、帮助解决企业发展中的实际困难;同时,把握“亲”“清”要求,保持同企业家清白、纯洁的关系,着力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纪委监察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商联(总商会)、市经济信息化局、肇庆高新区四会产业园管理局、南江管委会、龙甫循环经济金属产业基地管理中心、江谷精细化工产业基地管理中心、各镇(街道)]
2.加强涉企司法执法体制建设,强化对市场经济中各类执法主体的法律监督。严格规范执法司法行为,进一步明确涉企执法办案工作要求,把握好执法司法的政策界限,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一般性工作失误与渎职犯罪的界限,避免因为办案时机选择和强制措施使用不当,影响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严防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对发生一般违法行为的企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不轻易采用强制措施,不轻易对企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确有必要采取的,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严禁行政权力介入或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及时办理投诉案件,加大对损害投资环境、干扰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经营、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等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加强管理,坚决打击各种侵害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创造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纪委监察局、市司法局、四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宣传部)
3.加大“以商引商”力度,鼓励民营企业家积极参与我市招商工作,按照《四会市招商引资鼓励办法》,对为我市招商引资工作作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家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招商局、市直有关单位、肇庆高新区四会产业园管理局、南江管委会、龙甫循环经济金属产业基地管理中心、江谷精细化工产业基地管理中心、各镇(街道)]
(七)提高民营企业家政治社会地位
1.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家参政议政,提升企业家政治荣誉感、社会责任感和职业尊荣感,对表现优秀、贡献突出的民营企业家优先推荐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担任工商联及各类社团协会领导职务,或给予相应的荣誉。[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工商联(总商会)]
2.给予大型民营企业对公共设施冠名资格,对营业收入50亿元以上且符合规定条件的民营企业,道路、广场、公园、建筑等公共设施可根据企业申请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以企业名称冠名。(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八)加强工商联和本地商会建设
1.加强工商联和各行业商会建设,充分发挥工商联、商会沟通政企关系、保护合法权益、培育企业家、促进企业发展的桥梁纽带作用。[责任单位:市委统战部、市委组织部、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工商联(总商会)、肇庆高新区四会产业园管理局、南江管委会、龙甫循环经济金属产业基地管理中心、江谷精细化工产业基地管理中心、各镇(街道)]
2.加强民营经济发展智库建设,推动设立四会市民营经济发展研究和市民营经济发展研究基金,遴选政府部门和金融部门负责人、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专家学者、民营企业家为成员,定期组织民营企业家进行经验交流,开展民营经济发展理论和政策研究,为企业和政府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智力支持。聘请知名民营企业家为政府顾问或招商顾问。[责任单位:市工商联(总商会)、市经济信息化局、市招商局、市委党校]
(九)打造“会商精神”。积极发动社会大众特别是民营企业家进行讨论,提炼“会商精神”,并加大“会商精神”的宣传和发扬力度。适时召开会商大会,表扬在税收、主营业务收入、社会服务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使“会商精神”成为四会民营经济发展的亮丽名牌。[责任单位:市工商联(总商会)、市委宣传部、市经济信息化局]
四、促进企业升级成长
(十)鼓励民营企业做大做强
1.大力推动工业骨干民营企业发展,全面落实《四会市落实〈肇庆市实施工业发展“366”工程(2017—2021年)行动方案〉实施办法》和省《关于扶持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的财政政策措施》等政策,重点支持新能源汽车、先进装备制造、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直和省、肇庆市驻四会有关单位、肇庆高新区四会产业园管理局、南江管委会、龙甫循环经济金属产业基地管理中心、江谷精细化工产业基地管理中心、各镇(街道)]
2.出台补助政策措施,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肇庆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肇庆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被肇庆市评定为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识的企业,每个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3.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重点扶持金融服务、科技服务、文化创意、现代旅游、现代物流、大数据、电子商务、医疗服务、健康养生等现代服务业发展,推进现代服务业集聚园区建设,让企业享受更多的惠企政策、公共服务、专业服务和配套服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局、市文广新局、市旅游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计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
(十一)加大财政支持工业企业技改奖补力度。从2017年至2020年,市财政通过预算安排,对2014年10月到2017年12月期间完工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从完工的下一年起连续3年内,按企业技术改造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中省级分成部分的60%、地市级分成部分的50%、本级分成部分的4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对购买(租赁)成套自动化生产线与生产系统进行改造的,按设备购置(租赁)费给予不超过10%的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额最高为100万元。对开展智能化改造、机器人应用等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攻关并实现产业化的项目,按项目投资总额给予不超过15%的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十二)支持“四下”企业转为“四上”企业。对“四下”转为“四上”的实体企业进行奖励,其中,建筑业、批零住餐业、服务业每户给予5万元奖励,工业企业按《肇庆市扶持新“入规”工业企业暂行办法》(肇府规〔2017〕20号)执行。(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十三)扶持特色民营经济发展
1.制定出台四会市加快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实施意见,加强政府规划引导,充分利用国家、省政策鼓励争创更多特色小镇,重点在指导发展、优化体制、开拓市场和政策扶持上下功夫,为民营经济加快发展搭建良好平台。(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旅游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直有关部门)
2.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绿色环保产业,对总投资额超过50亿元的重大环保项目,在成功落户后开始正式基建时,对项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总投资额超过10亿元的重大环保项目,在成功落户后开始正式基建时,对项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总投资额超过5亿元的重大环保项目,在成功落户后开始正式基建时,对项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列入省级以上财政支持的绿色低碳、资源节约、循环经济、战略性新兴能源类项目,按上级补助资金的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
(十四)推动实施品牌战略。对初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注册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以及境外商标的,每件商标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初次获得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专项扶持资金补助。对获得国家、省、肇庆市政府质量奖称号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专项扶持资金补助。对获得四会市政府质量奖称号的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一次性专项扶持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十五)强化民营企业用地保障
1.大力推动产业联动,提高企业用地效率。鼓励停产、低效或因环保须外迁的企业自带优质项目进行整体转型升级改造,在新项目达到承诺的相关指标后,按新项目新增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原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新项目按《四会市落实<肇庆市实施工业发展“366”工程五年(2017—2021年)行动方案>实施办法》政策进行奖励。对原为工业厂房(或工业用地),但规划性质已调整为非工业用地,在经规划及环保等部门审查同意的前提下,允许企业进行厂房扩建、加建,或“腾笼升级”拆旧建新继续设厂;对工业区内闲置厂房和铁棚的改造,若认定为市重点项目工业用地,并在规定期限内开工建设,基准容积率可认定为2.5。(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局、市招商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
2.对列入省、市重点的民企项目或落户产业园区的先进制造、自动化改造、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民企项目,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对列入省重点项目计划的新建服务业项目并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次性缴付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民企项目,可以分期缴付,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余款1年内缴清。对列入《广东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中小微工业企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70%执行,用地集约是指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工业用地拟定的出让底价应按不低于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不得低价出让土地。(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
五、促进创新创业
(十六)组织企业和个人参加科技大赛。每年组织企业和个人参加肇庆市“星湖杯”创新创业大赛,营造创新创业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四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
(十七)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设立市专项扶持资金,从2017年起,对通过认定(含重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30万元;对新落户我市的已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30万元;对经认定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入库企业一次性补助15万元;对通过认定的肇庆市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申请国家、省、肇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均没有通过评审的企业,视同为四会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储备库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创新型企业、广东省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20万元;对通过认定的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一次性补助5万元/项,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可补助3项。(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十八)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和科技创新
1.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肇庆市级孵化育成载体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2.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省、肇庆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实验室的企业,对初次认定为国家、省、肇庆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对当年认定为四会市工程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3.出台新型研发机构扶持政策。对经省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并按照该研发机构不超过近3年投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0万元的扶持资金。对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对象,在肇庆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安排中给予适当支持,对新型研发机构设立的创新型企业可采取股权投资形式进行扶持。对经肇庆市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并按照该研发机构不超过近3年投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的扶持资金。(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4.进一步实施科技创新券政策,通过科技创新券后补助专项资金,对中小微企业实际发生的购买科技成果、科技服务及研发设备的费用给予一定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5.对国内发明专利和PCT专利申请给予资助,对中小微企业首件发明专利授权给予资助;对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申请获受理的发明专利及国外申请获授权的专利给予资助,并按《四会市专利申请费用补助办法》执行。(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6.鼓励支持企业通过产学研合作,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鼓励企业与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加强人才交流与合作,支持企业培养国际化人才。对当年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建立的企业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补助50万元、10万元;企业与省科技厅签订聘请高校科研院所科技特派员的,给予专项扶持资金补助5万元/位,单个企业最高可补助2位。(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十九)鼓励民营资本参与PPP项目。建立四会市PPP项目储备库,每年选择一批项目推广运用PPP模式,重点推进在交通领域、市政公共设施领域和社会事业设施领域开展合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
(二十)给予创业资助和高层次人才保障服务。落实国家、省、肇庆市和我市创业相关资助政策,发放创业补助和租金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吸纳就业补助和实施初创企业贷款贴息等政策。结合我市实际落实西江人才计划,对经认定评定的高层次人才按类别给予津贴补贴;规划建设人才公寓;解决非本市户籍企业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问题。[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四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镇(街道)]
六、帮助企业融资
(二十一)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对现有企业首次在沪深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将所募集资金投资本市的,或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按相关政策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局、肇庆高新区四会产业园管理局、南江管委会、龙甫循环经济金属产业基地管理中心、江谷精细化工产业基地管理中心、各镇(街道)]
(二十二)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贷款扶持
1.全面落实总规模3000万元的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继续落实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分别用于符合续借条件的企业提供转贷周转资金和贷款合作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对中小微企业融资过程中发生风险损失的补偿。(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局、市金融局、市财政局)
2.加快推进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市政府每年安排2000万元,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用于合作银行对中小微企业融资过程中发生风险损失的补偿。合作银行对能提供抵押物的企业,单笔贷款金额争取可达抵质押物评估价值对应银行标准抵押率的2倍,单笔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600万元。合作银行对未能提供抵质押物但符合信用要求的企业,单笔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300万元。单个企业列入市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贷款合计不超过1000万元(已归还的贷款不计算在内)。每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到期企业如需续贷,需按程序重新申请。(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局、市金融局、市财政局)
3.运用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鼓励中小微企业创新信用增进方式,提高企业信用水平。引导中小微企业利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推广林权抵押、专利权质押、商标权质押和排污权抵押等融资创新,盘活企业资金,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责任单位:人行四会市支行、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环境保护局)
(二十三)提升民营科技企业金融服务水平。设立创新创业产业引导基金及主导产业发展子基金,重点支持先进装备制造、节能、生物医药三大主导产业发展。鼓励保险、担保、创投等相关机构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科技融资担保、债权与股权相结合的投贷联动等创新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化局、人行四会市支行、市财政局)
(二十四)加大对农业企业的融资扶持。利用省级农业“政银保”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给予贷款贴息。探索开展大型农机具、农业生产设施抵押贷款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兼并重组。(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
七、帮助企业开拓市场
(二十五)支持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设立外贸发展专项资金。鼓励行业协会主动参与市场开拓,推动我市汽配、电子信息、金属制品、食品饮料、建筑材料等产业在“一带一路”沿线重点国家枢纽港口城市和区域中心设立营销平台,每设立一个平台按照《肇庆市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肇办字〔2017〕12号)进行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二十六)支持商贸流通领域发展。对上一年度进出口额低于3000万美元的企业参加境外展览会给予支持。除中央、省的补助外,市再额外支持企业每场展会不超过2个展位的展位费补助,一般地区每个展位最高支持1万元,重点地区每个展位最高支持2万元。创新本地产品促销模式,对辖区内企业购买区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服务,当年购买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且营业收入同比正增长的,给予买方企业当年购买总额的2%补贴,每家企业全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八、减轻企业负担
(二十七)减免涉企收费
1.减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面落实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取消、停征、免征、降低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在主管单位和业务单位网站公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
2.停征价格调节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等一批政府性基金。减免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部分政府性基金。滚动制定并在政府网站公布《四会市政府性基金收费目录清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
3.清理规范中介服务项目和涉企经营服务收费,放开和取消一批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破除中介服务垄断,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滚动编制并在政府网站公布《四会市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和《四会市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责任单位: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
(二十八)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1.时刻关注省市劳动行政部门的信息,及时公告转发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劳资双方协商、调整工资增幅提供参考,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用工成本。(责任单位:四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分别下调到5.5%、0.5%和0.8%。工伤保险按照人社部发〔2015〕71号文规定的“新八类”行业标准执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发放援企稳岗补贴。(责任单位: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四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降至5%-12%。用3年时间将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从月平均工资的5倍降到3倍。对缴存确有困难的企业,依程序申请批准后可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责任单位: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四会管理部)
4.企业上缴的工会费返还比例从原来的60%提高到75%;对25人以下小微企业免征工会费。(责任单位:市总工会)
(二十九)降低企业用电用气成本
1.严格执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的电价政策,积极推进第三方机构担保形式降低企业电费资金周转压力。鼓励大型骨干工商业用户参与直购电,降低用电成本。严禁供电企业对用户受电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商,允许民营企业参与电力工程招投标。(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信息化局、肇庆四会供电局)
2.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降低燃气价格,工商业用气价格实行最高限价。在不超过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最高限价前提下,具体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
本实施意见涉及企业申请政府出台的各类扶持获批资金金额,其当年奖补资金数不得超企业当年纳税总额(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库的80%(肇庆需我市配套的资金和项目专项资金除外)。当年获批奖补金额达不到奖励标准的,余下部分可在以后4个年度继续申请。5年奖补资金总额不得超过5年纳税总额(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库的80%,5年奖补资金总额不得超过1亿元。该实施意见与《关于扶持与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相关措施的实施办法》(四府〔2015〕22号)及《四会市落实〈肇庆市实施工业发展“366”工程五年(2017-2021年)行动方案〉实施办法》(四府规〔2017〕6号)两个实施办法的扶持措施内容、范围相一致的,其补贴标准以上述四府〔2015〕22号文和四府规〔2017〕6号文为准。其它政策措施扶持奖励资金按肇庆市20%、我市80%比例承担。
本实施意见从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企业申报的各项奖励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且不能重复享受。
本实施意见解释权归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